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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梁军) 作为地协员,李某因在西气东输工程中索贿受贿3.5万元而被判刑。8月9日从湖北省枣阳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认定李某受贿罪罪名成立,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35岁的李某,系新疆吐哈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员工。2010年5月,公司西气东输二线东段枣阳十堰支干线开工,李某被任命担任该项目部地协员。李某主要负责该工程临时用地及永久性用地面积、地类、地面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登记、统计、上报审批工作,并协调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部门逐级拨付下发补偿款到农户等相关事宜。
利用上述职务便利,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以自己的经费开支较大、父亲做手术需用钱等为由,李某先后向枣阳市环城经管站站长胡某索要2.5万元;在拨付工程补偿款中,他还收受环城杨坡村村民姜某贿赂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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