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武汉市胡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直未入住。近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她全额收取了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新房交付一年未入住,物业管理费该不该全额收取?胡女士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并投诉。
面对价格执法人员的调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解释说:“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胡女士虽没入住,但小区内的照明、电梯、绿化、保安等管理服务并没因此而取消或者打折。”
但价格主管部门指出,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空置房业主首年全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了责令其立即整改,严格按文件规定比例退还胡女士第一年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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