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到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轧。8月1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事发:女童玩耍时跑向马路
事故就发生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藤冲布艺市场附近。据被救女童的姑姑曾小姐介绍,她们来自湖南益阳,在该路口处经营一家名为“渔湘楼”的湘菜馆。被救的女童雯雯只有1岁9个月大。
李舒舒不久前从中山来到顺德,找正在“渔湘楼”担任厨师的一个朋友玩。从第一次见到雯雯起,李舒舒就很喜欢她。
7月2日12时许,正是湘菜馆生意最旺的时段。李舒舒担心雯雯在店内玩耍,会被客人绊倒,就想带雯雯到大街上转悠一会,等她父母忙完再回来。
当时菜馆内人多杂乱,李舒舒找到雯雯父亲,询问是否可以带孩子出去玩。正说话的时候,雯雯跑出了湘菜馆,她一摇一摆地跑到马路上,丝毫察觉不到危险正从背后悄然袭来。
危急:车轮下奋力推开女童
回忆起那惊险一幕,李舒舒说,当时雯雯只跑开了十几米,不幸的是,一辆货车正从路口另一侧急转弯快速驶来。
“我那时什么都没想,只想把她推到路边。”李舒舒回忆,当她赶到雯雯身边时,货车眼看就要撞上她了。李舒舒这时做了一个勇敢的举动:她飞快地冲上前去,在被车轮碾过的一瞬间,一把拽住雯雯的衣服,并使劲地往一旁推去。可惜,她那一推的力气不够大,女童只被推出了两三米。
“可是车轧过了我以后,还没有停下。”货车在轧过李舒舒的右腿后,又碾过了雯雯的双腿,这才停下来。
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一名目击者回忆,这名小客车司机陈某某驱车来乐从,是为了到渔湘楼吃水蛇粥,附近既没停车场,也没停车位,就临时将车停在了饭店旁。由于车身比较长,车尾就伸出了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司机开车过来时,可能被这辆客车挡住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刚刚走出门的舒舒和雯雯两人,才导致了交通事故。”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目击者表示不太认同:“货车的驾驶室位置很高,这辆车挡不了多少视线。”
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观点
救人受伤要不要担事故责任?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市民王先生说,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舒舒的动机。“舒舒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王先生还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舒舒应为自己受伤负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表示,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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