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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皮包被人抓住用嘴咬了对方一口 盗窃变抢劫

发布时间: 2012-08-23 07:26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楚天金报讯 偷皮包被人发现,被抓住后用嘴咬了对方一口,盗窃变抢劫。今年6月,左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之后,左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

  经查,2011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45岁的男子左某、徐某(另案处理)驾一辆摩托车窜至舵落口市场欲进行偷窃。二人来到市场内女子章某所开门面时,由徐某将章某引到门口假装谈生意,左某则乘虚进入店内偷走章某放在桌上的皮包。左某得手后将包藏在腋下,刚刚走到店门口即被章某觉察,左、徐见状,慌忙骑上摩托车欲逃。“有人偷东西。”章某大声喊道。正好路过店门口的项某听到后,立即将摩托车后的左某拽了下来。此时,徐某已发动摩托车逃之夭夭。左某为脱身,将章某的皮包扔飞,想再次爬上摩托车,怎料被项某牢牢按在地上。情急之下,左某回头猛咬项某手部,随后起身又逃。可是,左某没跑几米远,即被周边群众再次制伏并送至派出所。

  今年6月19日,由于章某被盗皮包内,有现金1.48万元、1枚黄金戒指以及2枚铂金戒指,东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左某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大,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其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抢劫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左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时,左某的辩护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左犯抢劫罪不准确,因为左某被抓到后遭到周围群众的围殴,当时为了自保出于本能反应将第三人咬成轻微伤的行为,目的并不是抗拒抓捕,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宜定性为盗窃罪。

  对此,公诉人反驳,左某咬人是为了脱身以逃避法律制裁,属于暴力拒捕,应维持原判。

  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罗光文、王梦雪)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admin)
关键词:偷皮包;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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