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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罗序文、通讯员惠斌)日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审理,5名责任人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对原安徽省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原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金道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原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专务董事钱福铭,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原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培珍(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原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樊,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名责任人对以上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2日9时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3450平方米,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1793692元,15人死亡。火灾原因系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车间内照明灯具导线短路,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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