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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诉河北蔚县民政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发布时间: 2012-05-17 09:19 来源: 中国网 进入电子报手机看新闻

  中国网5月17日讯(“微观中国” 魏婧 报道)日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召开,会上,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王锡锌直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周年“雷声大雨点小”。尽管制度结构鼓励公开,但是对公开的具体落实却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其中,作为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政府部门,有的竟然根本不了解条例中所规定的内容,仅凭个人意愿办事。

  近日,中国妇女报《农家女》杂志编辑高富强向河北省蔚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提供当地一个村子的低保户名单等纸质材料,结果却遭到了拒绝。

  媒体人要求提供低保户名单无故被拒

  高先生告诉记者,其老家是河北省蔚县下宫村乡南马庄村,今年过年他回老家,听到有村民反映有人凭借关系享受到了低保,为核实此事,高先生于4月1日向蔚县民政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提供2011年度下宫村乡南马庄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者名单等纸质材料。

  月5日,高先生收到了中国邮政的短信回执,短信中告知邮件已投妥,签收人姓名为闫江。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然而,眼看一个月过去了,对方既未邮寄邮件,又从未主动给予任何回应。5月9日,高先生拨通了蔚县民政局的电话,低保科一位姓康的股长明确告诉他不能提按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高先生可以到民政局来看,但是材料不允许复印带走。

  高先生认为蔚县民政局这种做法违反了条例中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此,高先生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于5月10日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对蔚县民政局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诉状中需要填写“被告法定代表人”一栏,高先生于5月10日再次致电蔚县民政局询问局长姓名,结果工作人员却以“我告诉你不合适”、“我做不了这个主”、“我们不知道的事,从来不向外人透露”等借口拒绝告知。

  蔚县民政局不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主要负责人归期“待定”

  为了了解整个事件的经过,记者联系到蔚县民政局当日签收邮件的那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闫江。他告诉记者,高先生要求局里将低保信息发布到信息公开网上,而低保户信息中有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是不能够公开到网上的,高先生要看可以到局里看。但据了解,高先生给蔚县民政局寄出的邮件中只要求对方邮寄纸质材料,并没有要求将其公布到网上。当记者对此提出疑问,并且向闫姓工作人员询问高先生要求将低保信息具体公开到哪个网上时,对方又表示自己也不太清楚,签收的邮件已经转交给低保科,此事由低保科负责。

  另外,记者还问到这位工作人员是否了解政府信息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相关情况,对方回答自己只是办公室人员,对此不太清楚,再次表示负责这些的是低保科。

  如此看来,只有低保科才能解决记者的疑问,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随后,记者拨通低保科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康股长下乡去了,不在单位。次日,记者再次拨通低保科电话,得知康股长仍在下乡中。 记者问及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高先生一事,对方表示不知道。

  接着,记者提出如果按照正规程序向低保科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低保科是否会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对方说自己只是“一般的干活儿的”,不清楚。记者进一步向其追问是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方称自己业务学得不好,不知道,并再三强调这些问题只有他们领导,即康股长可以解答,至于康股长何时能够回来,却仍旧是“不知道”。

  作为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公室的人说不知道,低保科的人说不知道,并且二者竟能把“不知道”的理由说得理直气壮,这真是莫大的讽刺。

  另外,回顾整个电话采访过程,被采访者信口开河模棱两可的回答,充斥着太多的“不知道”,“不清楚”,而看似唯一“知道”此事的人却一直处于隐身状态,未曾露面。然而,有时候缄默不语真的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只会引起大家更多的猜测,在此,真心希望康股长能够早日归来,针对高先生一事为大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本文来源:中国网 编辑:袁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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