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然而,原兴山县扶贫办主任舒某经将“黑手”伸向了扶贫资金,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扶贫项目分配和扶贫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扶贫村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37笔,共计人民币414000元。2月3日从宜昌中院获悉,舒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10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舒某在拨付扶贫资金时,多次以解决单位工作经费为由,向相关村镇索取10%-20%不等的回扣。2009年1月,省扶贫办下达50000元核桃扶贫项目,由兴山县林科所实施,实施地点黄粮镇金家坝村,舒某在为该项目办理拨款手续时,以解决单位工作经费为由索要10000元。2010年下半年,舒某在兴山县昭君镇金乐村办理道路维修扶贫资金50000元拨款时,以解决费用为由索要5000元,事后该村党支部书记向正兴送给其现金5000元。2010年底,兴山县南阳镇店子坪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为感谢舒某对该村扶贫项目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0000元。
据悉,舒某不仅在扶贫产业项目、扶贫道路、危房改造等项目上大玩猫腻,还将“黑手”伸向了烈士纪念碑。2010年,兴山县黄粮镇为修建烈士纪念碑,向县扶贫办争取100000项目资金,舒某以处理费用为由,索要20000元。2011年春节前,该镇原党委书记罗某安排该镇财政所长王某送给其现金20000元。
此外,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舒某收受企业贿赂后,在明知该县“万亩茶园”项目建设不合格的情况下,在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由于企业在获取扶贫资金后未完全用于万亩茶园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荒废,未产生预期效益,致使国家扶贫资金损失近60万元,给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造成困难。同时由于企业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至2015年,舒某在任职期间,还授意他人在单位设立“小金库”,金额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含个人索要或收受现金17万元),用于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