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牛腾州)货车与轿车相撞,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3万元。记者昨悉,汉阳区法院认为“未造成巨大影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2018年6月,武汉某运输公司员工孙某驾驶货车行驶到汉阳区内时,与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轿车受损严重。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全责,魏某无责。事后,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轿车维修费用。
车修好后,魏某认为自己的车买了不到3年,受过严重撞击后肯定贬值了,找到评估公司对车辆估值。评估认为,该车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后折损了3万元。魏某找到孙某、孙某所在的公司、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三方承担修理车辆途中所用的交通费93元、误工费2000元、车辆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折损费3万元。因多次协商无果,魏某将三方告上法庭。
近日,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是否应当赔偿。
庭审中,孙某认为魏某的车辆损失已经获赔; 保险公司认为,魏某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车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法院驳回了魏某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车辆贬值损失未列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所谓“少数特殊、极端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因车辆贬值对车辆所有人的收入造成了巨大影响的,例如待售车辆;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 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虽能使用,但与受损前相比性能差距显著,失去其原有特定属性的。本案中,轿车受损部分已被维修或换新,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驶,也不是待售中或运行中的新车,关键部件未受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