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2月24日讯 狭窄单行道上,两司机逆行上演追车大戏,撞倒其他车辆后,不管不顾,继续追撵逃离,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到案后,两嫌疑人均不认罪,检察官借助技术手段补充7份鉴定,推翻辩解。长江日报记者获悉,两人终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两车窄路追逐令路人伤亡
2016年8月6日22时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京汉街依旧喧闹,不少市民开车到此处的小餐馆和小吃店吃夜宵。因为是单行道,路两旁又停满了车,本就不宽的街道更显狭窄。就在市民们享受着晚间休闲时光时,突然,两辆小轿车一前一后,互相追逐着快速驶进路口,吓得路人慌忙跳躲。“嘭”!在撞倒左侧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车后,前面那辆SUV仍未刹车,紧接着又撞向右前方正在停车下人的一辆红色小轿车,将其撞开十几米远,随后加速转弯逃离,紧跟其后的蓝色小轿车从电动车上倒地的妇女身上碾过,继续穷追不舍,很快没了踪影。民警闻讯前来,倒地妇女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另有两名从红色小轿车上下来的乘客因躲避不及受伤。
“我根本没看到电动车,后来撞到小轿车也是因为后面追我的车撞了我,控制不了才撞上去的。”“是他欠我们的债我们才追他的,而且也不是我开的车。”到案后,两嫌疑人陈某和张某极力辩解,张某更试图否认自己是驾车者。针对后者,警方运用人脸识别和轮廓对比技术,通过对被撞小轿车行车记录仪截图中人脸的精密分析,确定张某就是后车司机。
警方还通过微粒和灰尘减层鉴定,证明了两辆肇事车辆的擦撞痕迹表面均粘附有被撞车辆的油漆成分且后车碾压了被害人。
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知道自己逃不脱,张某又搬出和陈某同样的辩解,“我没看到路边有电动车,也不知道前面车跟其他车撞了”。
由于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关乎到罪名的认定,“究竟该定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案后,承办检察官高之立非常慎重:“从已有的鉴定结论来看,两车通过事发路段的车速大概是40-50码,对比通常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这种行驶速度并不快。但速度不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的唯一标准,此案事发路段位置特殊,不仅道路狭窄,而且人员、车辆密集,以这种速度在上面追逐竞驶,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
为证实自己对罪名的初步判断,高之立找到专业鉴定部门,要求其对事故发生时前车是否能正常通过道路,以及两次撞击发生时和撞击前后各关键时点两车的车速进行详细的分段鉴定。
根据已有的视频资料,鉴定部门随后按照高之立的要求,选取不同时间节点作出7份鉴定。结论证实,从事发时路面车辆停放位置以及车身自身宽度来测算,肇事的前车SUV根本不可能从被撞的电动车和小轿车中穿过。“也就是说,他是强行将其他车撞开后通过的,明知过不了还要过,难道主观上不是故意?”高之立指着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接着分析,“而且,他即将撞上电动车前的车速仅为27码,以这一速度行驶,他不会看不见位于左前侧的电动车,如果想刹车是肯定能刹住的。”
二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1年、10年
为更有力地推翻前车司机陈某的辩解,高之立联系上海的技术专家,通过后期图像解析技术,将视频进一步清晰化。处理后的视频图像中可以看出,撞车前陈某表情慌张,急打方向盘,分明是看到了被撞车辆后的反应。
与此同时,高之立自己也将案发时的视频一帧帧地反反复复看了几十遍。“虽然是夜晚,但有路灯,能见度良好,二人追撵时,沿途路人仓皇避让,他们完全具有察觉路况的充分条件和对自己追撵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认知可能。”高之立说。对于后车司机张某“没看到”的辩解,高之立观察视频后发现,其碾压被害人时,不仅有行人在跳闪避让,前车也已拐弯,其驾驶室视线并无遮挡,完全可以看见躲避的行人和被撞倒的电动车,“所以,对于造成事故,他主观上也应当是明知的,且从驾驶常识来看,车碾压过被害人和电动车也不可能没有感觉”。
综合补充的鉴定结论和自己的观察分析,高之立认为,两名嫌疑人明知在驾驶路线上追逐竞驶具有高度危险性,依然不管不顾,实施该行为,导致两次发生事故,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5月,武汉市检察院以该罪名将陈某和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可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和提交证据,分别判处二人11年和10年有期徒刑。陈某不服上诉,日前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梁爽 通讯员周晶晶 李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