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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2日23:44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袁一鸣 通讯员李斌、罗申华)3月12日上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召开2019年“3·15”湖北省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会上,省文化和旅游厅监察总队调研员贾海红通报了“3·15”旅游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和指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面对有名无实的“旅游保值”卡劵和中介者需警惕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19日,武汉游客曹女士在云南景洪游玩时,因购物未达到一定数额,被导游怒斥并赶下车。随后曹女士在新浪微博上将此事曝光。经了解,曹女士这趟旅游行程未与武汉任何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是持一张“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并通过卡上的联系方式与程某对接进而参加了这趟云南旅游行程。2018年1月2日,云南省旅游委对此案介入调查,并将相关接待社的信息和游客反映的具体情况向武汉市旅游委进行了通报。随后,武汉市旅游委立即对程某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通过武汉市旅游委的核查,曹女士一行两人所持的这张面值“3680元的旅游卡”是曹女士的亲戚送给她的。同时,在出发前曹女士两人还补交了960元参加这次云南行程。根据云南省旅游委提供的相关线索,武汉市旅游委经过反向排查,逐一查明:曹女士将960元团款和个人信息转给程某后,程某再将游客的信息转发给湖北某旅行社,并向其支付团款4040元,自己从中获利600元。随后,湖北某旅行社以散客拼团的形式与昆明当地旅行社进行了对接,最终完成了整个云南旅游行程。

在对程某立案调查后,武汉市旅游委同时查明,“3680元的旅游卡”是程某的丈夫杨某对外销售的。据调查,这批“旅游卡”是杨某以个人名义,通过与其它公司或个人合作,以开展资源互换等形式来对外进行流转,卡上的金额真实有效,但是需随季节补交一定费用。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武汉市旅游委认定程某、杨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旅游委责令程某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要求杨某立即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在任何时候,游客报团参加旅游,请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本案中,游客在异地发生侵权纠纷,但却无法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导致管理部门初期调查困难重重,而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经办人员的信息和其单位的资质,一定要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尽量在每个环节留下相应的痕迹。同时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请随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拨打12301旅游投诉热线。

案例二:外地旅游机构前来本地举行招徕经营时更要看准资质

【案情简介】2018年4月8日,经核查微信朋友圈中一条在旅游途中游客与导游发生纠纷的视频,潜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视频中的旅游企业: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潜江市章华南路门市部进行了亮证检查。检查发现包价旅游合同中未与所有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规定的服务事项,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等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过调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潜江市章华南路门市部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立的门市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都是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的名义在潜江市门市部签订。由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潜江市章华南路门市部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而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未在潜江市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其组织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属于未经许可(在潜江市)经营旅行社业务

鉴于以上调查事实,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认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虽然具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但不具备在潜江市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要想在潜江市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潜江市旅游行政部门的许可。如果设立社的分支机构未在当地办理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将会给当地市场管理带来混乱的局面。对这种未在当地取得许可就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当地旅游执法管理部门应该严查。

案例三:旅游机构使用无资质车辆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必将自食恶果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3日宜昌市旅游委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沈阳逍遥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荆门门市部组织旅游者到宜昌三峡大坝一日游,提供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荆门市学安接送服务有限公司非营运车辆),经初步核实,该门市部还涉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宜昌市旅游委当即将该团游客进行了转运,查扣了涉事车辆,并将案件移送至荆门市旅游局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荆门市旅游局核查,沈阳逍遥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荆门门市部组织荆门市民刘正秀、李运兰等34名旅游者赴宜昌三峡大坝一日游活动,提供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车辆为旅游者服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通过进一步核查,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该门市部多次组织游客出游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从中获取了利润,其经营行为,超出了门市部只能提供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该门市为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没有加盖印章,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荆门市旅游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使用正规运营资质的旅游车辆承接游客的运送工作,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拿游客群体的生命安全保障当儿戏,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重大节假日的游客出行高峰期,更是要切实把旅游安全工作当做经营中的头等大事来看待。与此同时,旅行社的门市不得从事服务招徕以外的活动,任何外地来鄂开办旅行社业务的旅游企业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听从旅游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湖北 消费维权 【纠错】编辑: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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