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监利男子易某因不满妻子参加朋友聚餐,驾车冲撞与其妻同桌用餐的人群。5月17日从荆州中院获悉,易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6年6月12日下午,吴某等人邀请黄某、易某夫妇到监利县某餐馆吃饭,但易某拒绝前往,并要求黄某留在家里吃饭。
当日18时许,易某回到家中,发现黄某已独自赴宴。他心生不满,遂驾车赶至聚餐的餐馆,看见吴某等10余人正坐在餐馆门口的一张餐桌旁吃饭。易某脚踩油门,驾车朝吴某等人撞去,将吴某、陈某撞倒,并掀翻餐桌,撞破餐馆隔壁邹某家的大门,将坐在大厅里的邹某撞倒。经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驾驶机动车辆朝人群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易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易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