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8月2日讯(记者李月媛 通讯员杨阳)《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为了做好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在武汉人大网(http://www.whrd.gov.cn/html/ggl/2019/0802/16206.shtml)、“武汉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武汉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
为与上位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一致,《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删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的相关内容;取消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删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等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了监管执法模式,拟规定通过数据联网监控,对有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采取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等。
《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拟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拟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同时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将修改意见于2019年8月20日前通过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来信地址: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二处(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2号);邮政编码:430014;传真:027-82710165;联系电话:027-82718411;电子邮箱:23393361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