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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4月1日起调整 城区城市低保调整为每月660元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09:05 来源: 十堰日报

日前,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作出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630元/人/月,调整为66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30元/人/月,调整为56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980元/人/年,调整为5220元/人/年(43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320元/人/年,调整为4560元/人/年(380元/人/月)。

此次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农村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6840元/人/年(57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1200元/人/年(10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此次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为: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基本生活费为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基本生活费为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为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

另外,孤儿养育标准为: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260元/人/月,调整为132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2016元/人/月,调整为2116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060元/人/月,调整为112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现行的1696元/人/月,调整为1792元/人/月。《通知》还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据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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