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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区每月560元 农村每月380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08:47 来源: 十堰日报

十堰日报讯通讯员柴林林报道:日前,笔者从竹山县财政局获悉,该县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

此次调整后,该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360元/月)调整为每人每年4560元(380元/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统一调整为49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即全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不低于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不低于400元/人/月;城市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中基本生活费73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39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06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近年来,竹山县不断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高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下一步,该县将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对象救助补助水平,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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