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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协外连续抓获15名涉“两卡”人员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09:21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姚如意、胡雅潇)人人都有赚大钱的梦想,但不是什么钱都是好的,在网上出租(借)自己的微信、QQ号码、银行卡、电话卡给陌生网友足不出户就能挣大钱,近期,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在十堰市城区连续抓获15名涉“两卡”人员,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两卡”人员中的两卡是指什么意思?“两卡”是指:银行卡和电话卡。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储蓄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和收款码)。因为现在电话卡和银行卡都是需要实名开户,因此犯罪分子无法大量注册开户,所以只能收购两卡。不少市民被利诱出售了自己的两卡,获取经济利益,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月,茅箭公安分局多警联动,累计抓获15名“两卡”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按照一天100元的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号,卖一个微信号码的价格大概是500至1000元不等,卖一套“两卡”信息(包含:手机号或者微信号,银行卡、银行卡U盾)的价格是3000元至5000元。参与“跑分”按照诈骗金额2%左右进行“提点”(提成)。

网络电信领域的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网络、电信实施犯罪,这类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不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背对背”地就可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2021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柯某因收购、出售他人手机卡33张被茅箭分局反诈中心抓获,后经茅箭区法院审判,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柯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22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参与涉诈资金转移活动,致使被害人周某等5人共计20万元资金被转移,后经茅箭区法院审判,李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民警提醒:获益大、成本低、返点高,为获取一些非法利益自己成了诈骗嫌疑人的帮凶,茅箭公安为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了人民群安全感,将加大对对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张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