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诗君)近日,茅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邓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因不满派出所处理结果,采取在派出所大厅及办案区坐、卧,躺在车道上阻拦车辆进出等方式影响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后被市公安局茅箭分局给予行政拘留8日处罚。
邓某为达到让派出所赔偿自己被行政拘留8日损失的目的,自2020年11月19日起,在派出所大厅及大门口处,实施躺、坐、喊叫等行为,在接待室大厅喧哗、辱骂民警,随地吐痰,时间长达70余天。2021年9月起,邓某多次借故在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市信访局等地采取躺、坐、随地小便等方式缠访、闹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3月底,茅箭区检察院指控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向茅箭区法院提起公诉。茅箭法院于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被告人邓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的刑事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接受相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直至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认罪、悔罪,其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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