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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17:40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双、王诗君)笔者2月20日从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一起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的案件。

2019年6月3日,卖方刘某、买方梁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经梁某实地查验同意定购;本合同签订之日即视为中介公司居间信息媒介服务成功;本合同签订当日,梁某付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后期可冲抵购房款);鉴于中介公司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的终止、解除均不影响中介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上述合同还载明了室内物品清单。

当日,刘某出具《定金收条》载明收到梁某购房定金2万元。梁某和中介公司签订关于涉案房屋的《费用确认书》并支付购房中介费用5000元。

2019年9月,梁某在支付剩余购房款之前,经再次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后认为,刘某拟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与刘某所提供照片相比房屋内部陈设完全不一样。梁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决定不再购买此房屋,要求刘某退还定金及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无果后,梁某遂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梁某和中介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上述合同载明梁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并作了充分了解,梁某在实地查看涉案房屋后,与刘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并向刘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拟向其交付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欺诈。

梁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导致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未能继续进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梁某主张刘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600元不应得到支持。

中介公司已经促成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由梁某负担,且房屋买卖关系的终止、解除均不影响中介公司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梁某主张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茅箭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