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诗君、何新)笔者2月27日从十堰市茅箭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儿童在违法建筑上玩耍不慎坠落的案件。
事情经过:2020年9月,小小张与小伙伴在某小区一号楼七楼楼顶玩耍时,因玩具不慎掉落到旁边二号楼楼顶而爬上70cm的围墙(女儿墙),由两位小伙伴拉住其左右手用脚勾玩具,最终小小张坠下楼。
小小张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后,身体及智力均有残疾。2022年1月,小小张的父亲张某依法向茅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经茅箭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楼顶防护栏杆高度约0.7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不符合建设安全标准,使小小张能够轻易翻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该建筑物的建设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该建筑物未经建设审批许可,系使用被告村委会的土地建设,但村委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予披露建设方,则负有对涉案建筑物所附土地具有管理责任的村委会应当对不符规范标准建筑物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对小小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小小张损失的60%。
原告小小张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对小小张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失的30%。
被告物业公司对涉案楼栋负有物业管理义务,该楼顶系上人屋面,物业公司未发现物业存在的隐患,且对小区人员在物业屋面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未提醒、警示,对小小张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应承担小小张损失的10%。
两位小伙伴均是幼年孩童,其对于小小张翻越防护栏杆可能坠楼的危险不具清晰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及足以拉住小小张防止其下坠的体能,小小张坠楼受到伤害与两位小伙伴无直接关系,因此,两位小伙伴及其监护人对小小张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茅箭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小小张损失的60%,物业公司承担小小张损失的10%,监护人张某承担小小张损失的30%。
一审判决后,村委会、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各位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一定要入脑入心,社会各界要严格按照标准排查、整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儿童成长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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