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妮娜)11月16日,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何某、张某、丁某4人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庭审。

法院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工地惊现珍贵文物
2022年10月19日,房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盗掘古墓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追回被盗掘文物33件,其中国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7件。
1月15日,距离除夕仅15天,在房县某工业园建设现场依旧尘土飞扬,工人们正在忙碌地进行取土作业。马某是该工地的一名挖掘机司机,在干三个小时他就要回去见他返乡的女儿女婿了。“咣当!”一声,从挖斗里滑出个类似罐子的东西,马某跳下挖机用脚踢了踢,发现是一个古老的铜罐子,他小心翼翼地拿起来擦拭了外面的泥土,发现罐子两边还有精美的装饰链条,罐体上刻有神秘图案。马某感知这可能是个宝贝,便将罐子收起来放在了驾驶舱。
晌午,马某叫上在不远处取土作业的丁某一同前往食堂吃饭,并给他分享今天捡到“宝贝”的事情,丁某听后告诉马某,刚刚吃饭前他挖出一块有字的大石板,好像是个墓碑。“哪有墓碑,早就听说这附近有墓,原来是真的。”二人的对话刚好被路过的何某听见。何某是该处工地的小包工头兼安全员,平日里最喜欢看盗墓题材的影视剧,听说有“宝贝”挖出,随即来了兴趣,他嘱咐马某和丁某在挖土作业时注意一点,“下面可能有东西,不能挖坏了”。而后马某、丁某、何某、张某4人继续挖掘取土,陆陆续续的挖出铜器、陶器等以及各种铜质碎片,也引来周边群众围观,张某找来编织袋将挖掘出来的“宝贝”收捡以上交文物保护部门为由放置在办公室。
包工头贪念作祟,企图占为己有
夜深人静,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何某与张某拿着手机在对铜罐进行“看图识物”操作。张某说根据他“研究”,这个铜罐学名叫“提梁壶”,是汉代装酒的青铜器很值钱。
“我估计这个墓还是个达官贵人,地下应该还有宝贝,一定要让他们小心点挖,碎片子挖上来不值钱,多来几件这样的就好了。”看着精美的青铜器,何某、张某贪念四起,经过协商,两人将挖出来的几件“宝贝”瓜分,趁着夜色偷偷带回家中藏匿。
第二天,在何某和张某的监督下,马某和丁某又零零星星挖出完整铜器若干件,何某以上交文物为由将其带走。截至1月18日18时,马某、丁某在取土作业结束前又挖掘出几件铜器,马某与丁某将铜器瓜分带回家藏匿。
1月29日,马某和丁某带着挖来的“宝贝”顺利返回郧县老家,为了不节外生枝,丁某将“宝贝”埋入自家后院盘算着年后卖掉。
做贼心虚,最终难逃法网
自从“宝贝”埋入自家后院,丁某感觉自己做什么都不顺利,回到家三天两头和妻子吵架,孩子也总是感冒反复发烧不见好转,尤其是后院一到晚上就传来“沙沙”声。原本就有点迷信思想的丁某听同村老人说地下挖出来的东西来路不明放在家里不吉利。一边是封建迷信思想作祟,一边是价值连城的“宝贝”,丁某犹豫了。
时间一晃大半年过去了,在外务工的丁某时时牵挂埋在后院的几件“宝贝”,由于整日恍恍惚惚,经常挨老板责骂,有几次因操作不慎差点酿成事故。国庆节,丁某放假回家将“宝贝”从后院挖出,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备受精神折磨的丁某来到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民警根据丁某的供述从马某家中查获文物13件,从何某处收缴文物14件,从张某家中查获文物1件。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涉案古墓葬属于战国至汉代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涉案物品均系汉代青铜器、陶器、钱币,其中1件二级文物、7件三级文物、25件一般文物。
法治护航文旅 扬帆房县“诗与远方”
案发地位于湖北西部某古文化遗址墓群保护带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战国至汉代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是研究秦楚文化的重要资料。

被盗文物展示在房县博物馆。 通讯员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基葬,妨害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就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由房县法院刑庭及文旅法庭骨干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邀请政协委员及房县文旅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在依法审理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在辖区文旅局划定的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努力提升辖区文物保护水平和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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