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杜登艳)12月6日,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等5人非法采矿罪一案,其中主犯1人、从犯4人,判处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处以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人大代表、媒体代表、护矿员、政法干警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庭审。法庭查明,被告人汪某为谋取私利,在竹山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私挖盗采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多次组织被告人王某等人到竹山县潘口乡某绿松石矿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2022年2月至4月期间,汪某等人使用电镐、钢钎、铁锤等作案工具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共计90余公斤,其中40余公斤原矿分别出售给被告程某和舒某(两人另案处理),获利8万余元。剩余50余公斤绿松石原矿尚未出售,便由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部门价格认定涉案金额为27余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汪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提下,擅自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均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认错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