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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17:20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邹丹、王子薇)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402元,同时判处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300603元。对其他涉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刑罚,从业禁止及惩罚性赔偿,并处销售金额两倍罚金。

据悉,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军通过网络购进原始片剂、瓶子、说明书等材料后,在广东省清远市自行封装生产“肾宝片”“博龙伟哥”“老中医”“金戈”等保健品,并在明知所生产的保健品中可能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以物流、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将保健品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娥等人,销售金额达数十万元。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娥在被告人王某国的帮助下,直接或通过被告人黄某联系被告人李某军、孙某英等人,购买“黑马”“德国小钢炮”等保健品储存于自家所开麻将馆内,并在明知所购保健品中可能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保健品销售给他人,以及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花鸟市场通过摆地摊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四被告人涉案金额七万余元。

经检测鉴定,从以上被告人处扣押的“肾宝片”“黑马”“植物伟哥”、“德国小钢炮”等保健品中均检出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以上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在未查验食品来源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购买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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