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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发布丹江口库区岸线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09:33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涛、冯鹏)为切实保障一库碧水永续北送,近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加强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岸线管理的通告。

通告指出,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70米(吴淞高程,下同)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含孤岛)划定,具体以国家批准的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础划定。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城区范围内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米、农村范围内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00米划定。当保护区边界线高程高于174.35米时,按174.35米控制;当保护区边界线与划定的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接近、且不高于174.35米高程时,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线。据统计,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管理范围面积为147.02平方公里,管理范围岸线长度约821.11千米。

通告要求,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

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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