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吴玫霖)6月6日,笔者从随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涉嫌盗掘古墓葬的被告人范某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被告人王某被该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底,范某受邀约,伙同他人至随县厉山镇一土坡处盗掘古墓,共盗得7件外形相似、大小不一的编钟。
几天后,李某联系王某到随州看货,王某在明知这7件编钟是盗掘而来,仍以100万元人民币价格购买7件编钟,范某分赃10万元。
2013年11月底,范某再次受邀约,伙同他人来到随县厉山镇盗掘古墓,共盗得鼎、簋、盘匜、鬲、方甗等。
事后,李某将所盗文物卖给王某。王某明知这些文物系盗掘所得,仍然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
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两周之际及春秋战国时期,含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般文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盗掘古墓葬获得的文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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