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柳秋霞)随县一男子在山上建设以废旧轮胎炼油的小炼油厂,产生的残渣、废气均未采取任何防护、处置措施便随意堆放、排放严重污染环境。6月9日,笔者从随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江某污染环境一案,江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底,江某等人将此前在随州市桐柏山“马家凹”处私建的炼油厂改建为以废旧轮胎炼油的炼油厂,2017年11月在随县万和“黄土皮”附近荒山上又擅自建设一座以废旧轮胎炼油的小炼油厂投入生产。炼油产生的残渣、废气均未采取任何防护、处置措施便随意堆放、排放。案发后,经勘察鉴定,两处炼油现场遗留炼油残渣共计9.589吨,且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经办案民警现场查看,两处炼油现场均已覆土并种植松树,松树成活率达85%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近十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对两处受损土地进行了修复,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随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近年来,随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的办案程序,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并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以实际行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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