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王贵生、张宏利)一男子因醉酒驾车追尾酿成交通事故,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吊销驾驶证,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23日,面对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的处理结果,涉嫌危险驾驶人杨某某懊悔不已。
据介绍,4月19日19时40分,家住蔡河镇小河村、55岁的杨某某驾驶鄂SDB02X小型客车,沿应山办事处三环路由西往东行至阳光医院门口路段处时,因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鄂SH21XX小客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提取血液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91.66mg/100mL,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办案民警介绍,杨某某因醉酒驾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查,广水交警对其作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吊消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广水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用实际行动拒绝酒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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