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丽丽)“小柯(化名)已正式来我所报到了,目前正在进行修复进出矿山的道路、改造电力设施等开采前的相关附属工作,石材厂投产在即......”日前,随县社区矫正部门打来电话向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反馈社区矫正对象小柯的近况。
今年6月,检察官在社区矫正日常检察中发现,浙江籍社区矫正对象小柯因工作变动欲将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变更至随县,与县司法局磋商沟通后,随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同步监督程序。
经调查了解,小柯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现在浙江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刑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期间,小柯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发生脱管、漏管等情况。
小柯原为江苏A公司法人,现为湖北B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曾代表江苏A公司与随州C公司签订矿山荒料承揽开采合同,因条件不成熟当时该合同暂未履行。现在合同履行条件已成熟,双方欲继续合作,但小柯任法人的江苏A公司已注销,于是随州C公司于今年6月正式向小柯下发聘书,聘任其担任C公司矿长一职,聘期三年。C公司正常投产后,能吸纳400余人就业,年均纳税额1000余万元,现公司开工在即,急需小柯前来主持矿长工作。因小柯尚在社区矫正期间,浙江、随县两地相隔千里,经常性跨省市县审批不利于工作开展,遂申请将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随县。
检察官综合考虑小柯原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社区矫正期间的现实表现以及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必要性等情况,认为小柯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随县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随县检察院向随县司法局提出了建议同意接收小柯入矫的检察意见。
“矿山开采工作具有专业性、持续性等特点,矿长职位非常重要,小柯来了,我们才有了主心骨,请检察机关放心,我们一定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督促小柯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监督回访中,随州C公司负责人诚恳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