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茜梓)“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证,但总是心存侥幸,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10月24日,笔者从随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已对被告人龚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龚某明知自己机动车驾驶证件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出行。在行驶途中,发现有交警设卡口检查酒驾,因害怕被查出无证驾驶,遂猛踩油门直接冲过第一道关卡。在冲第二道关卡时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王某撞倒。见撞到人,龚某并未停止冲关行为,而是继续驾车行驶约300米后,将汽车停靠在路边,迅速搭乘一辆的士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两日后,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后,龚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执行完毕后,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并移送随县检察院起诉。
受案后,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龚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