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师亲)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兰花),被告人周某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这是随县公安机关成功侦办并移诉判决的涉野生兰花案例,对随州野生兰花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022年4月28日6时许,随县公安局民警在随州神农兰花博览园巡查时,将正在博览园兜售兰花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兰花65株,经查,周某兜售的65株兰花是他在2022年4月下旬在居住地附近的山场用铁镐采挖而来,欲在博览园销售牟利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兜售的65株兰花(春兰47株,蕙兰18株)均是野生兰花,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周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四条,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随后,随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指控周某采挖、销售野生兰花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成立,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随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随州是“兰花之乡”,野生兰花资源丰富,品种繁多。2021年9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兰科兰属类兰花全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范畴。野生兰花虽香,但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请大家切勿随意采挖、破坏,否则将面临国家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