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彭俊轩)汽油既是成品油,也是危险化学品,在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经营汽油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无证销售汽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近期,随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无证销售汽油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自2019年开始在随县殷店镇A村经营加油点,主营柴油、煤油零售业务。因A村及周边村地处大山深处,距离镇区较远,百姓加油需往返近40公里,因此大家希望张某能在加油点销售汽油,以解决日常用油难的问题。考虑到销售汽油不仅可以方便群众,又能从中挣钱,张某于2019年9月开始经营汽油。
2022年6月,派出所民警发现张某非法经营汽油行为,并在其加油点查获未销售的汽油4456升。经检验,上述汽油符合标准要求。
经查,自2019年9月至2022年6月,张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别处共购买66万余元具有易燃易爆炸特性的汽油110余吨,通过存入其加油点地下储油罐用加油机对外销售的方式,非法获利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近500名村民以张某经营加油点方便了大家生活为由联合请愿,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理。
近日,随县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鉴于张某认罪认罚、坦白、退赃以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经过此事,张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会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