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谢明)近日,当事人谢大爷将一面写着“求真务实、公正司法”的锦旗送到曾都区人民法院淅河法庭法官的手中,对法官的公正审判、司法为民表示感谢。
被告张某与原告谢大爷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30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大爷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谢大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入3万元,另外通过现金方式向张某交付2万元。2021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谢大爷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只收到谢大爷的银行转账3万元,未收到2万元的现金,故只应向谢大爷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2万元并非大额现金,双方选择现金支付符合常理及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谢大爷向法庭提供的2万元现金取款记录也对现金交付的来源做出来合理解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充分理解向他人出具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借款未实际发生,从出具借条到提起诉讼的三年时间里,张某不积极找谢大爷将借条收回,有悖生活常理,故对张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谢大爷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转账凭证或者收据等证据来查清实际的借款金额,如果无法提交相应证据,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提醒大家在借款给他人时,首先要打好借条,写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其次,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款项,并且保留好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支付的,需要借款人出具收条;最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借款到期后要及时维权并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