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谢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都梦想在繁忙的城市里有一所带私家小花园的房子,工作之余可以在花园里栽花种草、陶冶情操。一些置业顾问就抓住了这个心理,在推销一楼房产的时候,告诉购房者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将一楼的绿地圈起来建私家小花园。那么购一楼送花园的约定是否有效,一楼的业主能否圈建私家小花园呢?
李某某一直想购买一套带私家花园的房子,而带花园的别墅价格太贵。一新建楼盘的置业顾问张某某听说了李某某的需求,就告诉李某某,购买该新建楼盘一楼的商品房可以随便圈建小花园。如此正合李某某心意,于是李某某就与开发建设该楼盘的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在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有花园,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实际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是收房后发现购买的一楼房屋无法圈建私家小花园。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一楼的房价高于二楼,现在又不能圈建私家小花园了,就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差价款。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中的小区公共绿地应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无权单独占有使用。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张某某与李某某就涉案房屋 “花园”的约定,其本质是通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违法方式约定改建一个不属于李某某的花园,该约定应属无效。李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花园”亦无约定,该部分公共绿地不属于李某某所购房屋的组成部分。根据李某某签署的其他文件,亦可以看出房地产公司在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履行内容做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实际交付标准或其他相关未尽事宜,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一楼附带花园的商品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花园的规划属性,查清其属于公共绿地还是专有绿地,只有明示属于个人专有的绿地才能独占使用。其次,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看清楚合同条款中对于附属的花园绿地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只有合同中对花园绿地有明确约定时,如果收房时没有花园,才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消费者在购房时,对于赠送花园的性质存在怀疑时,切不可抱侥幸心理,如果私自将公共绿地改建为私家小花园,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