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童登科)“该石材厂已经搬迁,我拿走的物品属于该厂的遗弃物,所以我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表示。
2023年3月,黄某某先后四次窜至随县洪山镇一石材厂内将该厂的冰柜、冰箱、钢棍、铁桶、铁皮和数块警示牌盗走并售卖,共获取赃款220元。后经鉴定,黄某某所盗物品实际价值为人民币1020元。
3月29日,黄某某再次到该石材厂行窃时被管理员廖某发现后逃离,并将作案工具丢弃。当日,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确认黄某某系作案嫌疑人,将其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认为该厂已经搬迁,自己拿走的物品均属于遗弃物。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深入盗窃现场调查取证。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石材厂看管人员廖某了解到,该石材厂虽已停业并搬迁,但仍有一些设备还未搬离,且在厂房内仍存留部分财物。廖某表示自己每天都会不定时到厂区巡查,防止有人偷拿厂内财物。另外,该厂外围安装有监控设备,若有人靠近便会发出语音警告提醒。
最终,检察官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了黄某某的犯罪事实,认定其盗窃物品并非遗弃物,仍属于石材厂所有财产。根据规定,黄某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后,黄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退赔,配合做好后续追赃挽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