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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三男子架设GOIP协助电信诈骗终落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19:44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陈秋爽)“为什么电话号码显示是本地,而诈骗分子却在境外?”近日,来自湖北随县的邓先生接到号码归属地显示为湖北省武汉市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京东金融工作人员,并称邓先生的京东金条有高额贷款利息导致征信异常,邓先生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引导进行操作降低利息贷款,转账数笔后,邓先生意识到自己被诈骗,这时已经提示转账16万余元。报警后,警方仔细比对关联电话,通过 层层抽丝剥茧,最终锁定了架设GOIP设备的犯罪团伙,而真正的诈骗分子却远在国外。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了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2022年11月,钟某(在逃)和林某受网友指使,四处找人办理固定电话以及宽带,并搭建GOIP设备供上线远程控制以及使用固定电话,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同年12月,钟某和林某二人通过网络联系上张某,邀约张某办理固话及宽带,承诺使用一天固话设备,支付张某1000元报酬,张某当即表示同意,并按照指示,前往武汉与二人汇合。到达后,张某根据二人所告知的话术,在当地电信营业厅顺利办理了1个固定电话,之后由钟某和林某在租房内架设GOIP设备,张某负责放哨,为境外人员提供远程通讯技术支持。

经调查取证,张某办理的固定电话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固定电话被境外人员使用20天,拨打电话次数达2204次,致使数十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计被骗125万余元。三名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共计9万余元。

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钟某、林某、张某三人明知上游联络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赚取巨额报酬,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钟某在逃,随县检察院对林某、张某二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二人各处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很多诈骗电话和骚扰短信,都是通过GOIP技术拨打和发送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为境外诈骗分子架设GOIP设备,帮助他们实施犯罪。这种“赚快钱”的行为并非正道,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会触犯法律,面临刑罚制裁。

【责任编辑:张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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