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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男子以托关系“捞人”为名诈骗80万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8日16:1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海波、徐焱)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帮他人托关系“捞人”为名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王某娟得知其弟王某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害怕牵连到自己,便通过中间人联系被告人吕某。吕某谎称自己可以疏通关系解决王某娟和王某强的涉案问题,但需要“活动经费”80万元。王某娟急于“捞人”,凑得80万元交给吕某,吕某将钱款藏匿家中。

此后,在王某娟多次询问事情办理进展时,吕某均谎称正在疏通关系,让王某娟暂且不要去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王某娟抓获归案,并根据其供述,电话通知吕某到案接受调查。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将上述80万元予以查扣。后检察机关以吕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退缴全部涉案款物,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法公正不容亵渎,任何企图干预司法活动,违规过问案情、请托说情等均将按照“三个规定”进行记录上报。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当心“请托型”诈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务必走法律途径,切勿轻信托关系、走后门等说辞,防止落入诈骗圈套,落得人财两空。

【责任编辑:张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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