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贵生、黄帅)常言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按理说在一件事上犯了错、栽了跟头后会认真反思,避免在同一件事上跌倒,可有些人依然我行我素,心存侥幸。11月29日,广水男子周某某屡“醉”不改,三次醉驾“三进宫”,只有自己酿出的苦果自己吞。
11月27日19时34分许,家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42岁的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应山办事处三里河出发,沿三环路行至福嘉膳坊路段时,蔡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例行对其检查时发现,该男子的驾驶证不但被吊销,而且满身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广水市某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结果酒精含量为204.78mg/100ml。
经调查,2020年3月25日,周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广水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查处,被判拘役5个月 、并处罚金15000元、吊销驾驶证。2020年9月19日,周某某因二次醉酒驾驶被广水交警大队应山中队查处,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按理说,连续两次因醉酒驾驶被处理,应该痛定思痛,不想,三年后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等待周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广水交警提醒:醉酒驾驶害人又害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