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周雨欣) “我们不仅要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行为,更要综合考虑如何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尽最大的努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周某某等6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2020年,郭某某在随县淮河镇一在建的废旧电瓶炼铅点结识了有炼铅门路的高某某和沈某,便萌生了利用废旧电瓶炼铅的想法。其后,郭某某了解到周某某有一处可以用来做炼铅厂房的粮食仓库后,便多次鼓动其用其粮食仓库炼铅。
2021年4月,由郭某某从中串联,周某某与沈某等三人达成协议,约定在周某某粮库利用废旧电瓶炼铅,由沈某三人出资安装设备占一半股份,周某某出场地和周转资金占一半股份。此后,由郭某某联系,沈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炼铅锅炉,郭某某组织工人在厂区修建工棚等辅助设施并获取劳动报酬。同时,还邀请了苏某某作为技术员到炼铅点帮忙指导生产,并约定按每月15000元支付其劳动报酬。
2021年7月15日,该项目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共计拆解废旧电池77.895吨。7月19日,随县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铅锭16块30.445吨,铅灰16吨袋11.535吨,铅酸电池和被拆解后的铅酸蓄电池外壳、铅酸蓄电池极板111.115吨。
经鉴定机构检测,涉案场地含铅值等超标。经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认定,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铅灰、被拆解后沾染酸液的电池壳属危险废物。该非法炼铅行为导致周边地表层、深层土壤、地表水受到污染,严重危害当地流域生态安全,对当地群众健康生活造成威胁。受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委托,检测公司出具了修复报告,最终需要生态修复费用678800元。
针对上述情况,随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引导补充侦查,在批捕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电瓶来源、购买炼铅锅炉的资金流向等进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同时,主动进行依法审查,制发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为防止生态损害扩大,随县检察院还积极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进行会谈,积极履职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步开展生态修复与刑事诉讼。
2022年5月25日,随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等六人利用废旧铅酸电瓶从事非法炼铅行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应依法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由被告人承担非法炼铅场所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均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并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