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戴玉平、周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1月4日获悉,随县一男子醉驾酿事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3年5月24日04时20分许,刘某驾驶鄂SH***5小型轿车行驶至G346国道1098KM+300M路段处,与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民警调查发现小型轿车司机刘某有饮酒嫌疑,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认定司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0月23日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3年12月经随州市交警支队审批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随县交警提醒:醉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及到自身安危,更涉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极大!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