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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18:43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魏骊颖)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一名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一定谨记本次教训,今后定然不会再犯。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龚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2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龚某某带往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应按照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被告人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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