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苏柯伊) 近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对被告人金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到其朋友史某某家中,以留宿的名义请求史某某母亲开门,后进入史某某卧室拿到史某某的手机,趁史某某熟睡之际将手机贴近史某某的面部进行人脸识别解锁手机,并通过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接收验证码更改史某某微信支付密码,使用史某某的微信向自己微信账户转账4000元。同日23时许,金某某故技重施,使用史某某账户在某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借款6000元,提现后通过微信转给自己。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经庭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有网络赌博恶习,不排除再犯罪的风险,监管难度大,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对辖区具有一定不良影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