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任骊、付瑞杰)“法官你好,前几天赶着投放鱼苗,今天下午特地打电话来向法院申请撤诉,谢谢你们帮我们解决了鱼塘承包纠纷!”近日,某案件当事人邹某、黄某二人给广水市人民法院余店人民法庭打电话预约撤诉事宜,言语轻松且高兴。
2023年12月,邹某、黄某与向某、孙某签订合同,约定向某将其在余店镇某村承包鱼池中的300亩转包给邹某、黄某从事水产养殖,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费为每年195000元。当日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转包300亩的鱼池中,向某占30%股份,邹某、黄某占70%股份,由邹某、黄某负责所有生产、养殖、销售,利润按占股比分红,亏损按占股比承担。合同签订后邹某、黄某支付了当年相应份额承包费136500元。后邹某、黄某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承包费用。
余店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目前正处于鱼池投产生产关键时期,该案还涉及案外人,正常司法诉讼程序周期较长,可能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庭主动邀请案涉地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并对调解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提示指导。
调解过程中,法官及村委会了解到,邹某和黄某虽然对向某及其合作社有意见,但也不想放弃前期为鱼池做的所有工作。基于此,法官及时制止双方的争吵并劝解:“你们双方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也不容易,都站在对方立场想一想,现在又是投放鱼苗关键期,不要让损失扩大了。”
听到法官说的一番话,双方都沉默不语,这正是他们所担心的事。
村委会书记紧接着说:“你们能来我们村里搞稻虾连作,对我村不论是农户还是村集体都有好处,有什么困难村里能解决的一定帮你们解决。”这一番话让身在异地他乡的黄某放下了心中的芥蒂。
2024年4月,经过调解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庭外达成和解,当事人及案外人重新达成协议,以向某所在合作社与邹某、黄某所在合作社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种养殖租赁合同,之前的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作废,由邹某、黄某所在合作社独自承包210亩鱼池,向某不再占股30%。之后邹某、黄某顺利进入场地,及时开展生产经营。
该案成功调解撤案是余店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余店人民法庭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多元解纷模式,吸纳大量具有基层工作经验、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及时开展联合调解,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促进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