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鑫鑫、严予廷)近日,经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9月,被害人孙某为扩展公司规模,需要大笔资金,在朋友的“搭桥”下,通过居间介绍人,结识了被告蔺某。
“签合同前我们都是在网上沟通的,最后达成协议,他们借给我200万,但是我得先付20万保证金。”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孙某先向蔺某支付20万保证金,然后由蔺某公司向孙某公司开具200万元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孙某偿还蔺某本息。
签约后,孙某忽视了商事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立即转给蔺某20万元。蔺某收到“保证金”后,以孙某公司近三个月内都没有银行流水,需要对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等为由,一直拖延开具电子承兑汇票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蔺某既不发放借款,又拒绝返还保证金,甚至一度失去联系,眼见追讨保证金无望,2023年4月,孙某选择报案。
经查,蔺某于2021年设立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既没有员工,也无任何纳税记录,系“空壳公司”,亦不符合开具承兑汇票资质,蔺某也从未在任何银行申请开具电子承兑汇票。
经审查,被告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孙某20万元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曾都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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