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聂香)如民间借贷活动中,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近日,随州一男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转款前朋友有借款的意向,亦未对每笔转款进行备注说明,导致败诉。
刘某与被告肖某系抖音平台认识,后双方互加微信。刘某诉称肖某多次以生意周转以及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刘某将多笔款项以微信支付方式出借给肖某,出借金额累计53万余元,后经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其从未向刘某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从刘某的转账记录来看,所有转账都是零散的,存在一天频繁转账的情况,不符合借款的交易习惯。刘某诉称的借款实际是刘某的团队在做主播,需要流量和人气,转账是为帮其打赏,获取流量和人气的费用,不存在借款一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借款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本案中,刘某主张肖某返还借款,其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主张,通过其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转账的数额从300元到30000元不等,次数极为频繁,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存在原、被告之间转账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666”,也有肖某微信账户向刘某的转账。从该份微信转账记录来看,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转账的事实,有金钱往来业务。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每笔转款前肖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对每笔转款进行备注说明,故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认定刘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辅以其他证据佐证。在电子支付普及的时代,发生借贷时,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强化风险意识,借贷发生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了解借款用途,确保用途正当,借贷关系合法;规范借贷形式,借贷发生时留存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利息利率等做出明确的约定;注重证据留痕,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的方式留存借款交付的痕迹,并备注款项用途,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