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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游乐场所受伤 经营者与监护人都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4日18:12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樊帆)近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何店法庭受理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场因玩耍不慎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7月19日,被告李某带孙子到被告某商场游乐场蹦床区游玩。当晚8时许,原告丁某(6岁)随其母亲和奶奶一同来到该游乐场玩耍,期间丁某母亲独自离开,由奶奶负责照看丁某。丁某玩耍时独自进入李某正在使用的蹦床,丁某、李某二人因此失衡摔倒在一起,致丁某受伤。丁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该游乐场虽设有“一张蹦床只能一人跳”的提示牌,但事故发生时仅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整个游乐场的秩序。

本案中,被告某商场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提供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设施时,应当提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而且在游乐场游玩的大多数为儿童,对危险的感知、控制力较弱,需要有人维持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儿童不规范的游玩行为。但某商场仅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场所的经营秩序,监控视频亦未启用,虽然现场张贴了“一张蹦床只能一人跳”的提示,但某商场作为经营者,除了尽到提示义务还应当尽到维护现场秩序,制止不规范游玩行为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某商场对丁某受伤,存在较大过错。

李某带孙子进入游乐场游玩,其自身身高、体重明显大于游乐场的其他未成年人,且游乐场的游玩主体主要为未成年儿童,李某作为成年人使用蹦床区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防止碰撞事故发生,故李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丁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时刻关注并履行监护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但丁某的母亲独自离开游乐场,将丁某交由奶奶照顾,丁某的奶奶作为年长者,无法时刻跟随丁某在游乐场内游玩,最终丁某独自进入较危险且已有人使用的蹦床区,并最终受伤。丁某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某商场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丁某及法定监护人自担30%的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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