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海波、张妍)近日,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邓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中,首次适用“补植复绿保证金”制度,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共同购买了位于随县万和镇的狗蹄湾山场。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狗蹄湾山场砍伐林木后运输销售,共计获利265188元。2023年4月,随县林业站执法人员发现狗蹄湾山场被砍伐的线索后,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同年7月,三被告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经鉴定,狗蹄湾山场被采伐阔叶树12845株,立木蓄积555.34立方米。检察机关以三人犯滥伐林木罪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中,随县林业局编制了该山场采伐迹地更新方案,方案根据鉴定意见,认为该山场损毁林地应按采伐株数1倍补植,折算应造林总面积7.71公顷,造林投资总预算为138780元。为尽快恢复生态,随县人民法院依法督促三名被告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三名被告人分别委托亲属在公证处提存补植复绿保证金46260元,共计138780元,用于保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尤某某、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鉴于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且全额提存造林投资预算保证金,用于补植复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本案中,我们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制度,通过提存补植复绿保证金,督促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修复验收后,退还保证金;如果未履行修复义务,相关部门可利用保证金委托第三方补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受损生态得到修复。截至8月,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委托家属履行了补植复绿义务,我们将持续关注苗木成活率,根据成活率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植。”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露露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