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庹科、吕双)10月29日笔者获悉,在曾都法院的协调下,“老赖”主动履行130万元欠款。“法官,麻烦您帮我跟申请执行人联系沟通一下,我们愿意协商解决这个案件。”“拒执”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子女李某从山西太原赶至随州,表示愿意沟通履行近130万元执行款项。这一变化自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抓捕归案仅过去2天。
原来,被执行人王某某系山西某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申请执行人湖北某专汽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某养殖公司签订车辆定作合同,车辆交付后,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10月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审判中达成调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调解书,2016年3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都法院为执行生效的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某养殖公司的对公账户。因被执行人远在山西,执行法官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虽多次督促,但该公司始终未履行。2016年11月,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为避免该案陷入执行僵局,2023年,曾都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调取了被执行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对公账户在执行期间存在大额交易流水,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申请人湖北某专汽公司遂向该院提起刑事控告,法院自诉立案后,迅速将逮捕决定书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山西某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逮捕归案。10月 20日,王某某的子女从山西赶至随州,案件承办法官利用周末休息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经过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亲属于当日代为履行10 万元,剩余120 万元在10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支付后,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自诉人撤回刑事自诉案件的控告。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的亲属将剩余120万元及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全部汇入我院执行款账户。
10月23日,自诉人湖北某专汽公司向曾都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该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撤回自诉的刑事裁定,并于当日上午将被告人王某某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