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鑫鑫、严予廷)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2年9月,福建A公司将随州B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称B公司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公司利益,要求与B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共计44.5余万元。而B公司则表示是A公司毁约在先,B公司已退还了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且出具了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表示A公司早在2020年7月已提出终止合约。“我们公司从未出具此‘情况说明’!”面对B公司出具的证据,A公司表示毫不知情。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情况说明”进行鉴定,发现该“情况说明”上的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样本印文不一致,“情况说明”系伪造,B公司遂报警。
原来,2019年6月,A公司采购部员工谢某找到B公司外部经销商聂某,称A公司想要从B公司订购一辆清洗吸污车,聂某以B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33.6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3万元定金和10万元首款,双方约定提车时付尾款,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了车辆生产。在交车期间,A公司采购部谢某向聂某索要了该车的合格证及发票,但一直到2020年7月,A公司仍未提车,车辆一直停放在B公司。
“当时面临着汽车环保改革,A公司如果不及时提车上牌,该车将成为报废车辆,我怕后面扯上麻烦,于是我就想着终止合约。”2020年7月,尾款迟迟要不回,害怕担责的聂某在未告知A公司的前提下“制造”了上述“情况说明”,并找路边小贩私刻了A公司印章,聂某拿着“情况说明”以A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找B公司终止合约,并称预定的车子和预付的13万元定金都不要了。于是,B公司将该车辆进行了变卖处理。2021年1月,聂某再次来到B公司,要求将A公司支付的13万元车款还给他。由于A公司有违约行为,且B公司花5.5万元购买的发动机和水环泵无法退掉,B公司扣除3万元违约金及3千元车辆管理费后,返还了聂某4.2万元购车款及价值5.5万元的发动机和水环泵。
本以为合同终止,预付款退了,事情就结束了。然而,让B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22年9月却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于是,伪造材料骗取车辆预付款的聂某浮出水面。2023年4月,B公司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据聂某供述,一开始伪造“情况说明”是为了规避责任,后来看A公司一直没过问车的事情,于是动起了歪心思。收到B公司返还的4.2万元购车款和价值5.5万元的发动机和水环泵后,擅自将发动机和水环泵进行变卖,所得款项1万元及购车款4.2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同年7月,聂某归还B公司4.2万元购车款及同型号发动机和水环泵,并取得了B公司书面谅解。同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24年8月,曾都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聂某提起公诉。10月,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