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秋爽、周雨欣)“我就只偷了300元钱,多的我不认。”这是犯罪嫌疑人周某面对检察官讯问时反复强调的话。近日,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盗钱财。周某认罪服判。
2024年4月25日,被害人范先生向随县公安局万和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车内的5000多元现金被盗,经过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周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其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万和镇当地实施的另两起车内盗窃事实。周某对前两起盗窃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可针对第三起盗窃案件,他却始终坚称自己仅盗得现金300元,与被盗车主范先生报案称自己被盗5800余元的数额相差甚远。
“我拉开车门后,在副驾驶座位前的抽屉里找到一个长方形黑色钱包,发现里面有现金2000余元,我从中抽出8张百元大钞后就离开现场了。二十分钟后,我又返回车内放回500元。”对此,周某辩解道。
“被害人报案的损失数额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数额差异明显,该如何采信?周某的供述真实吗?被害人陈述钱包内的金额是否有证据证实呢?……”因盗窃数额关系到该案的量刑,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围绕上述问题制作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固定和完善证据。
根据继续侦查提纲,侦查人员对范先生的收入和习惯进行多方调查取证,证实其每月工资收入约1万元,有携带大量现金的习惯,且在发现失窃后及时报告了损失数额。同时,通过调取案发时周边监控视频,发现周某返回车内后,再次翻找探查前后排后才离开,与周某的辩解完全不符。周某在案发后并无收入来源,却能潜逃到温州生活一周,且无法解释钱款来源。
此外,周某系盗窃惯犯、累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而被害人与周某素不相识,不存在诬告、陷害周某的可能。最终,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分析,通过完善证据链条,以间接证据认定被盗金额为5800元,而非周某供述的300元。
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9月26日,随县检察院对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被法院采信。近日,随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