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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法院发布2024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六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7日17:0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海波、任骊)为全面展示随州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取得的成效,近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2023年以来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6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典型案例涵盖民事、执行、破产等类型,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化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建立诚信、和谐的市场交易环境提供有益帮助。

“双向分级”评估将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案例1:某石业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石业公司将某办公楼基础桩施工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经相关机构检测,部分工程质量未达标。双方通过函件协商由设计公司出具经济合理的加固方案,设计公司出具方案后,某建筑劳务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安排人员加固处理,某石业公司遂自行委托其他公司施工,支付款项31万余元。后某石业公司多次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程加固损失未果,遂诉至随县法院。

处理结果:因涉案双方均为企业,随县法院立案时第一时间向原告某石业公司送达并指导填写了“一书一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告知书》和《涉企经济影响自评表》),进行了立案阶段的经济影响评估。在审理过程中,依程序向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送达“一书一表”,充分听取两家企业的意见。某石业公司在自评中反映因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款一直未支付,担心影响企业声誉,故主动诉讼;某建筑劳务公司在自评中反映企业资金困难,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工程款纠纷,并申请缓交反诉费用。承办法官结合两家企业的自评内容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对两企业经济影响等级为“较小”,确定了“被告缓交反诉费+合并审理双方诉求+当庭调解”的纠纷化解策略。最终在通过庭审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当庭促成双方就工程加固损失和工程款结算达成一揽子协议,并督促10日内全部履行完毕。

“执破融合”助力市场主体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2:卓某申请某装饰设计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某装饰设计公司在经营期间向卓某购买水泥,拖欠5.63万元货款迟迟未能支付。2021年11月,卓某向曾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装饰设计公司偿还货款。判决生效后,因某装饰设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联系某装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其拒不到庭或拒接电话,也未查到该公司和肖某名下财产信息,且该公司查无任何财产信息,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某装饰设计公司和肖某也因此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理结果:2024年4月,曾都区法院积极探索执破融合改革,推进执行和破产程序深度融合,以破促执、以执助破。6月19日,卓某以债权人身份向曾都区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申请对某装饰设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曾都区法院立案审查后,发现某装饰设计公司除与卓某外,尚有执行案件2件,并通过平台协查找人的方式与肖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明执破融合政策及破产清算法律后果。肖某表示不希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愿意与3名申请执行人协商欠款问题。7月15日,肖某主动到法院与3名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批清偿欠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卓某等3名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某装饰设计公司及肖某的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7月18日,曾都区法院裁定准许卓某撤回破产清算申请,解除对某装饰设计公司及肖某的强制措施,所涉3件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执前和解”架起企业沟通桥梁 充分发挥司法的预防修复治理功能

案例3:某电力公司与某能源投资公司及两家风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电力公司与某能源投资公司及两家风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经广水法院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随州中院提出上诉,随州中院二审维持。

处理结果:判决生效后,在原告某电力公司还未向广水法院申请执行前,被告某能源投资公司及两家风电公司主动于2023年10月16日向广水法院申请执前和解。鉴于两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且涉及4家企业,申请执行标的达1.02亿余元,广水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向原告公司释明执前和解的优势。在征得原告公司同意后,广水法院迅速启动执前和解程序,将两案委派至广水市人民调解中心,并全程指导执前和解工作。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前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在3个月内分期分批向原告公司付清全部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1.02亿余元,同时就发票开具、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至此,该起执行案件8天内以双方和解方式顺利结案。

依法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原则

案例4:某专用汽车公司与山西某投资集团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专用汽车公司与山西某投资集团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就购车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山西某投资集团公司、山西某养殖公司未依约履行,某专用汽车公司遂向曾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曾都区法院冻结了山西某养殖公司的对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两被执行人远在山西,执行法官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该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曾都区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执行人员调取了被执行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对公账户在执行期间存在大额交易流水,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某专用汽车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刑事控告,法院在自诉立案后,迅速将逮捕决定书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山西某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逮捕归案。10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2日王某某亲属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23日某专用汽车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撤回自诉的刑事裁定,并于当日上午将被告人王某某予以释放。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助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

案例5: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专用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与某专用汽车公司签订了《冷藏运输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山东某医药公司购买某专用汽车公司生产的冷藏车2台,车辆由卖方代送至山东菏泽市,车到买方当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备件工具按清单匹配与相关证件资料一并随车交验。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医药公司足额支付了货款。后山东某医药公司以案涉车辆型号未办理燃油公告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营运证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某专用汽车公司辩称采购合同未约定涉案车辆可以办理营运手续,案涉车辆可正常上牌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驳回了山东某医药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随州中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买卖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山东某医药公司购买的车辆必须具备办理营运证的条件,但合同目的并非必须以具体条款形式加以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冷藏运输车产品购销合同》的名称及山东某医药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明山东某医药公司定作车辆的目的系经营运输业务且某专用汽车公司明确知晓。现因某专用汽车公司未取得该车型燃料排放标准达标的燃油公告,导致案涉车辆未能办理营运证,且某专用汽车公司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无法达到山东某医药公司购买案涉车辆进行经营的合同目的。遂改判解除案涉买卖合同,某专用汽车公司向山东某医药公司返还购车款、利息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山东某医药公司向某专用汽车公司返还冷藏车二台。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诉息判并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事后,随州中院就类案审理中发现的部分专汽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产品质量监管、合同签订履行、公章和资金账户的管理等,并提出指导建议。专汽企业及时回复,表示照单全收,认真查漏补缺、规范经营。

一揽子实质性化解股东间多年积怨 助力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获新生

案例6:龚某某与某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系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养殖业务的现代化规模养殖场,作为颇具影响力的企业,早在2017年、2019,其年养殖规模就达到了15万只、创收2000万元,并受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某合作社的两位大股东王某某、龚某某因经营理念不和,签订分包协议,约定二人在某合作社的框架下各自分包经营。在分包经营期间,双方先后发生解散某合作社纠纷和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今年,王某某又以某合作社的名义将龚某某诉至法院,认为其在分包协议签订后新建设施设备不符合 “双方分包后任何一方不得新建棚房”的约定,龚某某还欠付某合作社水电费,要求龚某某进行拆除并支付欠款,一审法院对前述拆除及支付欠款的主张大部分予以支持,龚某某不服上诉至随州中院。

处理结果:经过仔细阅卷及开庭询问,承办人认为,虽然龚某某新建的设施设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对某合作社的道路通行、水渠排水亦有一定影响,但该设施设备有助于某合作社发展壮大,简单依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判决拆除,恐难以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遂确定了调解优先的解决方案。后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促进某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角度释法明理,最终促成龚某某、王某某和某合作社就本案、前期发生的某合作社解散纠纷、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其他纠纷达成一揽子协议,并持续跟踪督促协议所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解答、协调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前,调解协议已基本履行完毕,龚某某、王某某多年来因经营某合作社产生的积怨圆满化解,某合作社开启发展壮大的新篇章。

【责任编辑:雷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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