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亚飞)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施行后的第三天,曾都区法院即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7年7月18日,曾都法院判令蒋某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60余万元及利息,蒋某某未能按判决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因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无存款,法院将蒋某某名下一辆汽车进行拍卖处置,但所得拍卖款远不够偿还全部债务。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张某继续委托律师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蒋某某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张某在查看蒋某某银行交易流水和微信支付流水时发现蒋某某不仅有单笔达几千元的大额交易,甚至总交易金额高达三十余万元,该交易流水显示出被执行人有明显规避执行的行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蒋某某在2023年有两笔外出旅游消费的交易记录,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张某以蒋某某犯“拒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接受控告的决定,张某随后向曾都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
2024年9月18日,蒋某某被随州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在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后,被告人蒋某某明白逃避执行只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轮磋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是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随州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对于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下一步该院将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拒执行为绝不姑息,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和法治氛围,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