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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电子烟也是“烟” 男子无证经营获刑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15:46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彭俊轩)近年来,电子烟悄然走进大众生活,炫酷的外观、多样的口味,引得不少人跟风尝试。殊不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朋友圈等渠道进行宣传、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近日,由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非法经营案,一审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的伪劣电子烟予以销毁。

2023年8月,在一次饭局上,宋某认识了其上线李某。后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其上线李某购买了大量电子烟,并通过快递、物流向多人销售“奶茶杯”电子烟600个和电子烟烟弹1200盒,金额共计24600元。

“李老板说他是专门负责生产销售电子烟的,他们有专门的工厂负责生产,我只需要帮他销售出去,便会按照销售数量给我相应的提成。”宋某介绍道。

9月21日,宋某又以59172元的价格向驻马店一男子销售了3599个奶茶杯电子烟和399盒电子烟烟弹。其雇请货拉拉司机将该批电子烟运至河南省驻马店,在途径随县境内高速服务区时被执法人员查获,遂案发。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涉案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伪劣电子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伪劣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社区矫正通过,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各省局发布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2022年11月1日以后,无证生产、经营电子烟超过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的,都将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电子烟也是烟。作为一种模仿卷烟应运而生的电子产品,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电子烟的售卖必须合法合规,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责任编辑:雷杉】